柯炳生,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。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、中国农业大学校长。
中央电视台拍摄一部大型方志记录片,其中的一集是关于贵州省盘州市,邀请我对该地的“三变”改革问题,做些评论。本来以为是三五句话的事,就应允了。不料,编导组高度重视,拍摄前,拿出了详尽的采访问题清单,满满的两页纸。编导人员做了很多功课,采访过程中,又提出了不少清单之外的问题。他们的敬业精神,令我印象深刻。同时,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,也给了我不少启发,从而对“三变”问题进行了更深入、更具体的思考。
农村“三变”改革,即“资源变资产、资金变股金、农民变股东”,是国家现有改革大政和制度框架下,把农村集体组织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盘活的一种机制创新。2017年一号文件指出,“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,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、资金变股金、农民变股东等改革,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”。这样的表述,也是对“三变”的定位。
资源变资产,就是把农村集体的土地和设施,进行评估折价,变成可以入股的资产。对于贫困地区来说,主要是集体土地资源,包括林地、草地、荒山、水域等。此外,也可能有建设用地以及房屋设施等。
资金变股金,就是把国家的一些支农财政资金、村集体资金,变成股金。其中,来自国家的财政资金,主要是那些设施建设、生态保护、产业扶贫等方面的资金;所有直接补贴到人的资金,都不在此列。
农民变股东,就是把农民的农地经营权、宅基地的使用权,以及其他资产资金,评估折价入股。
概括地说,“三变”,就是把集体的资金和土地评估折价入股,让集体成为股东;把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折价入股,让农民也成为股东。
农村“三变”改革,是一种机制创新。其并没有突破现有的大的制度框架,而只是对现有资源的一种整合,是资源使用方式的改变。一是基本产权关系,并没有发生变化,农业土地的“三权分置”制度,并没有发生变化,农民入股的,仅仅是农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,而农地的承包权和宅基地的资格权,仍然在农户手中;二是农用土地的属性,并没有发生改变。也就是说,无论怎么变,耕地还是耕地,林地还是林地,农用土地的农业用途,是不能随便改变的。
“三变”改革的根本意义,在于其能够把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资产盘活,用于回报率更高的农业经营项目。衡量改革是否成功,最终要看“三变”改革,能够给集体和农民带来多少实质性的收益。